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207號
債 權 人 吳詩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家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影印本代替)。
㈢提出債務人蔡家榛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)最新戶籍謄
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800
元,......,共計1928元。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是,請
具狀更正。
㈤提出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算依據及釋明資料。
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