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
債 權 人 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勇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潽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錯帳重複請款241832元入帳予債務人帳戶之釋明資料(
如匯款單影本、轉帳收據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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