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3194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峻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