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306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
債 務 人 伍李琳琳
劉佳瑩
一、債務人伍李琳琳、劉佳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
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伍李琳琳於民國110年至112年間邀同債務人劉佳瑩
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4筆
,共計新臺幣218,272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
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在職專班
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48期,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
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延還本部
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
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伍李琳琳自民國114年3月13日
起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4,595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
劉佳瑩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
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.戶籍謄本 3.放款借據
影本 4.撥款通知書影本 5.利率表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
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
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