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015號
債 權 人 林文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華成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134,400元之計算式。
㈡陳報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華成之釋明資料。
㈢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。(依民法第207條規定
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