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3014號
TCDV,114,司促,23014,2025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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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3014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/蔡珮辰律師/王俊椉律師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長興莊忠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被繼承人莊謝上妹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被繼承人莊謝上妹之繼承系統表。
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㈤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
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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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