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768號
TCDV,114,司促,22768,2025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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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768號
債 權 人 嚴品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其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 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㈡提出Line截圖為蔡其宏之釋明資料,及兩造約定清償日期
為民國114年7月7日之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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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