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738號
債 權 人 洪金山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志成、張誠澤、順鑫家禽有限公司、
彭思榆、陳明標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簡志成之姓名是否有誤(成或城)?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;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
0號)及張誠澤二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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