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679號
TCDV,114,司促,22679,2025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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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7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韓至皙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韓至「皙」抑或韓至「晳」?並提出債務人
韓至皙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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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