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647號
TCDV,114,司促,22647,2025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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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4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歐昭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育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劉育昇原位於臺中市東區之住所已辦理遷
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雲林縣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、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
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
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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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