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3號
債 權 人 家設計整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盈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旺興發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為曾英「荃」姓名是否有誤?請查明更正,並提出其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㈡請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