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610號
TCDV,114,司促,22610,20250818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徐嘉鴻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徐嘉鴻於民國111年07
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5日
起至民國118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244,006元正未
給付,其中235,166元為本金;8,04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徐嘉
鴻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
計40,527元正未給付,其中39,159元為本金;1,275元為利
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
三)債務人徐嘉鴻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2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8月11日止累計80,141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372元為本金;2
,369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徐嘉鴻於民國112年12月07日向債權
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
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
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
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61,906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03
8元為本金;1,468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徐嘉鴻於民國113年10
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
起至民國120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78,860元正未
給付,其中75,972元為本金;2,405元為利息;48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26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5166元 徐嘉鴻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159元 徐嘉鴻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7372元 徐嘉鴻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60038元 徐嘉鴻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75972元 徐嘉鴻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