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汯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李汯駩於民國109年12月3
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114年07月0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88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
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
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
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
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
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
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25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903元 李汯駩 自民國114年07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