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7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吳湘雲
吳攸龍
一、㈠債務人吳湘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壹元,
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吳湘雲、吳攸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
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吳湘雲、吳攸龍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
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
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
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
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
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
文。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雪娥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死亡,
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
,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
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該部分聲請即非適法,
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