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448號
TCDV,114,司促,22448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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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8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劭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「連帶」給付及督促程序
費用由債務人「連帶」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具狀更正之。(本件債務人僅一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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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