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8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劭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債務人應「連帶」給付及督促程序
費用由債務人「連帶」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之。(本件債務人僅一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