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43號
債 權 人 林心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寶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支付命令?若是,聲請狀應以書面為之並
需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、原因事實理由為何?。
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