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423號
TCDV,114,司促,22423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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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
債 權 人 田惠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木子升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
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
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
定代理人)。
㈡提出債務人承攬裝修工程之釋明資料(如:承攬裝修工程契
約書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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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木子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