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8號
債 權 人 梁右君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劉長泰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或僅為樂山水股份有
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?(如係前者,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
劉長泰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)。
㈡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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