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413號
TCDV,114,司促,22413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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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413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李家銘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
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
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
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
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08年06月25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,於當
日扣除手續費5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
7年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
)加7.89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
,應按月繳付本息,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(
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)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
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
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
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
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
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
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
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
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㈣上開債務,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4年05月25日止即未再繳
款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經聲請人催繳,債務人仍置
之不理,誠屬非是,至今仍尚欠如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
欄所載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未償。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
細戶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2413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967元 李家銘 自民國114年05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5日止 年息9.6% 001 新臺幣 67967元 李家銘 自民國114年0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1.52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9.6%計算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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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