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368號
TCDV,114,司促,22368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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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8號
債 權 人 賴淑茹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明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?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㈢匯率以4元計算之依據,或將請求單位改為人民幣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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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