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2350號債 權 人 林采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城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陳報請求金額941,639元之計算式。 ㈡陳報請求金額490,817元之計算式、計息起迄日(並陳明起 迄日之依據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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