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238號
TCDV,114,司促,22238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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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陳偉翔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萬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偉翔於103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2,987元整未為清
償(消費款80,067元整、預借現金10,000元整、已到
期之利息2,020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
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
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90,067元自114
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
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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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