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236號
TCDV,114,司促,22236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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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23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鄭睿彬鄭誠明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月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鄭誠明於92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7,514元整未為清償(
消費款36,618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80,596元整及違約金30
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6,618元
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督促其履行。謹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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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