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141號
TCDV,114,司促,22141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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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141號
債 權 人 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致浤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、鄭博仁、王淑
燕、鄭國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、鄭博仁、王淑燕、鄭
國隆委託債權人辦理「安全針筒」專利事務之釋明資料(
如:委託契約書影本)。
㈢提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對債務人鄭博仁、
王淑燕鄭國隆之請求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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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宏智慧財產服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