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134號
TCDV,114,司促,22134,202508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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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4號
債 權 人 劉冠廷
債 務 人 白國志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
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;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
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
第513條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
白國志核發支付命令,然未據提出其與債務人間全部借款之
釋明文件,經本院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,然其中關於
民國⑴113年6月14日⑵113年11月17日⑶114年1月13日⑷114年1
月23日借款新臺幣⑴2,000元⑵2,000元⑶3,000元⑷1,018元部分
,債權人雖提出借款擷圖、轉帳紀錄,然該資料仍不足以釋
明借款之相對人及借款已到期。是債權人就上開所列借款未
釋明債務人就積欠債權人之已屆期欠款未為清償之事實,該
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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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