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133號
債 權 人 莊明智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彥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(依一般證劵交割違約
,應由證劵公司追討交割款,為何本件是由莊姓營業員損
失120,559元,而由營業員追討交割款之原因理由為何?
並提出釋明資料如:代墊款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