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2041號
TCDV,114,司促,22041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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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2041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


債 務 人 江永安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六月二十九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其超過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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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