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6號
債 權 人 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鴻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為全業汽車「托」吊有限公司抑或全業汽車「
拖」吊有限公司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符之
印文(台端所附承攬契約書與聲請狀所載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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