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債 權 人 江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沛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供債權人及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㈡提出修復汽車費122131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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