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966號
TCDV,114,司促,21966,2025081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966號
債 權 人 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鈺凱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
114年6月24日中商字字第1140014224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
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
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
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
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克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