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93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李承昌
債 務 人 李承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貳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○○一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