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871號
債 權 人 范力仁
代 理 人 廖繼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育瑞、陳䄱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具狀確認陳䄱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及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
付。
㈡請提出借據之清晰彩色影本(原狀附借據影本連帶保證人被
指印覆蓋不清)。
㈢請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狀附借據並未記載
借款人為何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