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865號
債 權 人 蘇弘毅
債 務 人 何建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捌拾參元,及其中
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
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,債
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部分,其約定無效。)原兩造約定利息已逾年利率
百分之十六,故按本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借款天數26日核算利
息陸佰捌拾參元,其餘請求予以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