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704號
債 權 人 蔡淑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振榮、黃錦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黃振榮、黃錦鐘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
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及實際住居所地。
㈡提出債務人黃錦鐘借款5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
本票),或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據影本,並附上債務人
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