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654號
TCDV,114,司促,21654,20250820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65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賴登崧
債 務 人 王金瀧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