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65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賴登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金瀧即姿瑤精品館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姿瑤精品館商業變更登記資料(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
,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)。
㈡承上,如姿瑤精品館之最新負責人已非王金瀧,又獨資商
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,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
簽立當時之負責人。
㈢提出債務人王金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