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
法定代理人 主任宋冀寧
債 務 人 邱莊安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松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
繼承人邱松枝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