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61號
債 權 人 陳瑞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盈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權人地址為何?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權人持有債務人「陳瑞昌」簽發如
附表所載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。
㈢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「李盈宏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並陳
報正確發票人為何?(李盈宏應為背書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