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甲○○原 告 丙○○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被 告 賴明耀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二 陳文雄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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