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514號
TCDV,114,司促,21514,2025080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1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陳倍伶
債 務 人 高向鴻即高仁鴻
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
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零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陸佰參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