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512號
TCDV,114,司促,21512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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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51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塗文芳
債 務 人 林峻毅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短收利息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
拾伍元、短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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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