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嘉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良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對債務人林良岸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借款契約書 ,借款人為吳千翊非林良岸,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) 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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