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5號
債 權 人 劉奕良即奕良57動物醫院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廉明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奕良57動物醫院之印文。
㈡陳報債權人奕良57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
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。
㈢提出為韓吉寵物狗治療費用共計新臺幣28,600元之發票或
收據影本。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