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377號
TCDV,114,司促,21377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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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377號
債 權 人 温家程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泰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請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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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