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
債 權 人 謝順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靜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(如借款、票據、匯款
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