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205號
TCDV,114,司促,21205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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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
債 權 人 富都匯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范佑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仕仁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聲請狀尾債權人富都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。
㈡陳報本件遲延利息金額為何?及遲延利息金額之計算式。(
按民法第205條規定,目前規定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
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。本件請以年息最高16%
計算利息。)
㈢提出債務人何仕仁區分所有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
本(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2樓之1)及債務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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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