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203號
TCDV,114,司促,21203,20250815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
債 權 人 洲際W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宋允文


債 務 人 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
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
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
為限,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
人給付金額催繳相關費用370元部分,該催告費用部分並無
請求之法律依據,揆諸前開說明,該部分之請求,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000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