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179號
TCDV,114,司促,21179,2025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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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林建蒝林志勇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5年6月28
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2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2,2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,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7年12月22
日向債權人借款78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34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7,2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1179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251元 林建蒝林志勇 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26% 002 新臺幣 487207元 林建蒝林志勇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3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2251元 林建蒝林志勇 暨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 487207元 林建蒝林志勇 暨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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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