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0號債 權 人 江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7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。 ㈡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。 ㈢請提出債務人林秀暖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