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1150號
TCDV,114,司促,21150,2025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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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0號
債 權 人 江淑惠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秀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陳報請求金額7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。
㈡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林秀暖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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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