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950號
債 權 人 盧忻言
洪惠珊
盧俊明
宮銘駿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柏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(為各自債權,應各繳新台幣伍佰元)
(另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,非本院轄區,繳費前
請先注意)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
)。
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